本报2月28日讯(记者 林江丽)为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将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包㊣含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要求三部分内容。按照要求,位于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等特殊位✅置的饮用水水源,拟划定保护区范围内存在居民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且经审查论证认为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的,当地政府应当更换水源。
市、县级政府㊣应当全面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管,开展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保护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根据《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展位搭建设计,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应依法依规处置;畜禽养殖散养户应将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至保护区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